七警案正論

發佈時間: 2017/02/20

七警案上周判決,七警定罪並判入獄兩年。輿論及社交媒體有很多評論。以下是我認為的正論。

定罪︰七警定罪是合理的判決。支持七警的(例如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認為不應在有疑點的情況下定罪;刑事案的原則是「無合理疑點」才可以定罪,但辯方在七警案中,提出的疑點包括「錄影片段有剪接」、「如何確定打人者是七警而非他人」,並非合理疑點,法官不予接納是恰當的判斷。

以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定罪:法官認為,七警的行為,未可用「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之條文定罪,改以交替控罪「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定罪,也是正確的判決,因為以受害人的傷勢而言,其實未足以用較嚴重的條文入罪。

判刑︰七警最終全部判處入獄兩年。七警雖然指是受到挑釁才干犯此罪行,但身為執法的警員,擁有強大權力,因此無論在甚麼情況下均應保持克制,這是在警察學堂也有教導的;執法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干犯此罪行,應該是加刑的,所以判處監禁是恰當的。警員因為長時間執勤及覺得受挑釁而干犯此罪行,也不可能成為脫罪的理由,而只能是求情的因素。法官在考慮這些求情因素後,會把判監的年期減少,卻不會因而判處緩刑或監禁以外的刑罰;至於判監兩年,有人可能認為過重,但絕對是在合理的判刑範圍內。

藐視法庭︰有人在社交媒體對主審法官予以人身攻擊,已非評論案件,可能構成藐視法庭。不過,正如我在上周文章中提到,連美國總統特朗普也這樣做,我們也難有話可說了。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