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公義

發佈時間: 2017/02/27

七警案餘波未了,就法治與公義的問題,我想不到原來同是在香港成長的人,看法是如此的南轅北轍。

對我來說,法治與公義是二而一的說法,是一個銀幣的兩面。想不到有人會說,香港有法治而無公義。

法治的主要元素,包括法官根據既定的程序審案,按照現行的法律及憲法原則去獨立判案。

在七警案中,法官完成了整個審訊程序,然後根據現行的法律把七警定罪,並施以他認為法律上適合的判刑,而法官又是獨立行事,並沒有受警方或政府指使(要七警脫罪),或受支持佔中的人士影響(要七警入罪),這就是法治了。法官究竟是白種人、中國人或印度人,均無關宏旨;從種族角度評論,是對法治的大不敬。

至於公義,可以分為「程序公義」及「實質公義」去討論。其實,如果完成了上述程序,即法官依規矩審訊、應用法律、獨立判案,這就符合「程序公義」了。就算達官貴人,如前任特首、城中富豪等,經審訊而最終被定罪,也符合「程序公義」。誰說沒有公義呢?

至於「實質公義」,我認為是從來無法確定的,例如在刑事案,被告脫罪,受害人可能會說沒有「公義」,他所要求的「實質公義」,即被告應定罪(卻沒有定罪);相反,在七警案,可能有人(大部分是警隊人士)認為七警不應定罪(卻最終被定罪),他們就認為沒有「實質公義」了。相反,大部分人(警隊人士外)均認為從「實質公義」的角度來看,七警也是應該定罪的。

既然「實質公義」是無從確定的,我們談公義的時候,只能討論有無「程序公義」;就此而言,香港既有「法治」,亦有「公義」。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