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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濫請病假 累市民無水游

發佈時間: 2016/09/14

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公眾泳池及泳灘因當值救生員不足需局部或全面關閉情況趨升。當中涉及康文署監察職員請病假較寬鬆有關,救生員濫放病假個案在5年間由4宗增至57人。有個案於6年內請病假537天,6次導致泳池局部關閉。

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康文署員工在3個月內放病假達9日,署方便可援引條例,要求員工請病假須出示指定醫生的醫生證明書,否則被視為無故缺勤,或需紀律處分。

但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康文署援引條例前會與相關人員會晤,檢討其放病假情況,而非即時啟動相關程序,做法較其他部門寬鬆。據康文署數字顯示,2014年8月救生員遲到的次數每人每月平均約0.8次,當中逾兩成個案遲到超過15分鐘,7成遲到個案以扣除補鐘作償處理。

申訴署批康文署監管鬆

曾有救生員於2010年1至2月放了22日病假,署方援引條例後,他請病假情況反增多,其後6年間放了515日,即6年間近4分1的日子放病假。康文署指該人員的病假是否帶薪已按相關規例決定,但指過去兩年沒人員因無故缺勤被辭退;今年2月起已取消援引條例前向員工了解病情,並將援引條例的引發點改為3個月放病假達5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