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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租津撤罪 麥齊光:雨過天青

發佈時間: 2016/01/07

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前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早前被控互租單位詐騙租金津貼,分別被判囚八個月,緩刑兩年。兩人昨上訴至終審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控罪撤銷。麥齊光聞判後展笑顏,指總算雨過天青,料他可取回訟費數百萬元。

麥齊光(65歲)於12年獲委任為發展局局長,上任12天後因騙租津事宜辭職,並於同年與曾景文(60歲)雙雙被起訴。兩人被裁定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共六項罪名成立,被判囚八個月,緩刑兩年。

無證據指兩人互持單位

麥、曾兩人於書面陳詞中指,上訴庭早已推翻原審法官裁定兩人出資購買對方單位的裁斷,但上訴庭卻錯誤地認為即使無法肯定兩人出資購買涉案單位,仍可推論出兩人分別擁有涉案單位的實益利益,此舉對兩人造成不公。

首席法官馬道立昨質詢律政司一方指,上訴庭既已推翻麥、曾兩人出資購入對方單位的裁斷,兩人交叉持有對方的單位即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承認,並無證據直指兩人購入涉案單位的資金來源,但上訴庭根據其他環境證據,包括兩人同日前往「睇樓」、購入相若單位等,仍可裁定兩人才是對方單位的實益擁有人。

律政司尊重終院裁決

五位法官經商議後即時裁定麥、曾兩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兩人兼得由原審至今的訟費,稍後頒布裁決理據。麥聞判後形容事件長達三年半,總算雨過天青,期間獲親朋好友支持及信任,相信這是給予他們最好的報答,點名感謝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至於有否後悔答應出任局長,麥說:「三年幾前的事,過去了。」

律政司回應指,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並會在收到判詞後,詳細考慮有無需要跟進。公務員事務局指不評論個別個案。

麥齊光及曾景文上訴得直,可取回訟費;其中麥齊光估計可取回數百萬元訟費。麥齊光2010年由公務員隊伍退休,當時已領取約千萬元退休金,每月獲約6萬元長俸。麥現為港大名譽教授,月入6萬。

曾景文屬首長級第二級(D2),月薪約13萬元,因此案在2012年10月停職;因其已過退休年齡,復職料無望,惟按公務員退休舊制,可先領一筆過364萬元退休金,每月長俸6.5萬多元;若按新制則可先領一筆過600多萬元退休金,及每月取長俸3.8萬元。

澄清互租單位無違規

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認為,判決澄清了坊間對公務員租津的誤解,公務員的租金津貼機制並無規限公務員向何人租住單位。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促政府特赦所有因互租單位被判刑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