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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女團戀男歌迷 經理人索償敗訴

發佈時間: 2016/01/20

日本一個偶像組合的女成員因與男歌迷拍拖,被經理人公司以違反合約為由索償,東京地方法院裁定偶像有自由談戀愛及追求幸福,駁回原告要求。

共同社報道未有提及事主身份,案情指該位23歲女被告在2012年4月與公司簽約,成偶像組合一員,但她之後與一名男歌迷交往,於2014年7月向公司要求解約。

去年同類案件 法官判要賠償

由於經理人公司的合約條款中列明,旗下偶像如果「與歌迷交往後造成損失」,公司可要求賠償,故根據此條款入稟索償。

法官裁決時表示,合約限制了女成員「追求幸福的自由」,強調人有權決定自己如何生活,包括與異性交往,認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賠償。

日本去年9月亦出現類似案件,一位未滿20歲的六人前女性偶像團體成員被經理人公司索償,但該案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有損其形象,裁定她需賠償約4.2萬港元。交往一事曝光後,該女團已經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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