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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細屋換大屋 業主獲退印花稅

發佈時間: 2016/02/19

政府為將樓市降溫,於2013年推出雙倍印花稅,有市民「二換一」購入新物業後申請退稅被拒後,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日裁定市民勝訴,可獲退稅逾27萬元,法官並指執行者做法異於立法原意。

政府於2013年推出雙倍印花稅,但「樓換樓」的業主則可獲退還額外稅款。申請人何國泰於同年購入珀麗灣大單位後,將原有的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出售,從而向印花稅署申請退還已支付的雙倍印花稅,但遭署長以「二換一」不符合退稅資格為由拒絕,何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昨日於判詞中指出,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DF條的字眼,原有物業並無定義,雖然於條例英文版中,物業(property)一詞是單數,但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所有單數亦包括眾數,故條例中並無訂明必須「一換一」始可獲退稅。

條例無訂明「一換一」

法官又指,財政司司長於立法會上的有關發言亦不夠清晰,但認為司長的意思是,只要申請人最終僅持有一個住宅物業,便應獲退稅,而法官亦難以理解司長怎會拒絕向出售所有原有物業,以換取一個物業的申請人退稅,若以節省行政程序為由則說不過去。

法官最後裁定透過正確詮釋上述條例,何理應獲得退還稅款27.3萬元。法官又留意到,由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和常見問題中可見,執行者的做法有異於立法原意,此舉頗為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