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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工已「被炒」 打工仔呻新公司冇誠信

發佈時間: 2016/08/08

能成功跳槽兼加薪固然開心,但未返新工已被「解僱」,希望恐變絕望。有苦主覓得新工並成功簽約,已擬定上班日期,但遭新公司突然取消合約,不禁埋怨新公司欠誠信。有律師指,如合約沒釐清違約的賠償條款,苦主或難索償。

有關帖文發布一天,已有近7萬人次瀏覽,逾400個留言討論。事主在討論區訴苦,指早前經中介公司見一份銀行外判工作後,簽約確認受聘,原定本周上班,但日前突接獲通知其合約已被取消。帖文指:「請咗我仲簽晒約,都可以說取消就取消,不請我也不會這麼生氣!」

大律師:未必能追討賠償

事主怒指,見工除浪費車錢,亦因招聘公司是銀行,衣着不可太隨便,「等我買鞋和買褲」,直指應獲賠償。不少網民斥有關中介及涉事公司欠誠信,亦有網民建議苦主以違約為由,向涉事公司索賠。

勞工處指,事主能否循民事索償,要視乎合約有否就取消合約列明條款。執業大律司陸偉雄指,勞資雙方需釐清僱傭合約所有細節,「僱主不能無因由地取消合約,但合約如沒寫明違約的後果和責任,勞方未必能追討賠償。」

環球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李漢祥指,一般情況下,如僱主或僱員其中一方想取消合約,需於簽約後一個月內,給予對方7日通知期即可。他又指:「若僱員未正式上班,即合約未正式生效,但事主可嘗試向中介公司追討1星期的代通知金。」

打工仔應多了解勞工法

置裝費方面,李指,如合約寫明有資助置裝費用,都未必可獲賠償。他解釋:「要視乎員工會否把衣服退還給公司而定。」他續指,「根據過往經驗,從未有合約寫明員工正式上班前,如取消合約的賠償條款。」李漢祥解釋,不少求職者簽約後,可能找到更好的工作,而主動取消之前的合約,僱主只能無奈接受。

救世軍教育及就業服務高級主任羅偉業指,就算上述事主提出民事索償,多數都是徒然,因事件屬私人合約糾紛。他建議打工仔多了解勞工法例,以保障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