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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買賣頻繁 恐墮利得稅網

發佈時間: 2016/06/24

過去一年樓價轉跌,不少投資者均入市執平貨再伺機轉手。60歲的讀者標叔(化名),買樓後喜歡為單位簡單裝修,再以較高價錢出租,也曾試過短時間內買賣物業,因而被稅局視為炒賣,追討利得稅。

在港買賣樓宇賺錢,如屬長綫投資,毋須交稅,但若屬炒賣則要繳付利得稅,但何謂炒樓或頻繁買賣,稅局並無明文解釋,不過一旦被追交利得稅,一般要繳交賺價的15%作稅款。

追交賺價15%作稅款

點樣會被稅局當做炒樓追討利得稅?本刊找來稅務專家、曾在稅務上訴委員會擔任委員9年的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和稅局解答。

(記:記者 梁:梁繼昌 稅:稅局)

記:如何判斷物業交易屬頻繁或炒賣呢?買賣時間相距多久才會被課稅?

梁:如果物業交易頻繁,像一個業務運作買賣,原則上屬炒賣個案,就一定要給利得稅。如果是自住或投資,有甚麼需要一、兩年內交易3、4次單位?如果是長綫投資用途,持有單位2至3年才賣,會較合理。

稅:會考慮個案的事實,包括交易次數、持有物業時間長短、買賣物業背景、動機、財務安排和運作情況等,亦會參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決的案例。

記:頻繁買賣被追稅情況普遍嗎?需交回稅項和罰款的案例多嗎?

考慮交易次數及持貨時間

梁:稅務上訴委員在物業暢旺時,每年可處理多宗個案,我做委員時,也見過很多一年交易3、4次的買家。每個案例的考慮點,包括過去幾年當事人買賣頻密程度,如是短時間內連續買賣一至兩次,或者仲可以拗,但買賣3、4次應走唔甩。

撰文:梁子康

(原文刊於i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