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玲
唐德玲

受益人必須有可保的利益

發佈時間: 2016/06/16

受益人必須有可保的利益

昨日提到,我跟姊妹Louisa談起一份保單的「三種人」,其實就是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的「三角關係」。一般情況下,保單持有人和受保人是同一個人,而受益人則會是另一人,這個人一般就是倚賴受保人生活的人!

Louisa進一步問我,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做保單持有人,又或者受益人,這個問題同樣牽涉到一個很重要的保險概念。

「Louisa,妳的問題牽涉到一個很重要的保險概念,那就是『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聽到我這樣說,Louisa馬上若有所思。

「『可保利益』?我好像有點明白,卻又好像不明白!你的意思是……要有一些關係才可以買保險?!」

或為騙保而用非法手段

「妳最近有沒有看電視劇?近期電視台的一套劇集,講述很多人故意欺騙保險金!妳可以想像,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持有人,為另一方買保險,那麼,真的不排除有人會為了得到保險賠償,而動了歪念,用非法手段,謀害那位受保人,這在保險行內稱為『道德風險』。因此,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一份保險的持有人或受益人,他/她必須跟受保人有一種可保關係。我指的可保關係就是建基於『可保利益』之上。簡單來說,丈夫同太太之間就有可保利益,因為任何一方患病、受傷或者死亡,對另一方都會構成財務損失。而我們相信,在正常情況下,持有人或受益人是不會對受保人做出任何傷害的行為,因為他們一般都是至親!因此,所有直系親屬都會有『可保利益』!」聽到我這樣說,Lousia馬上有疑問。

「咦,這樣說,爺爺嫲嫲同孫仔孫女、兄弟姐妹之間,又或者未婚夫婦又算唔算直係親屬呀,他們之間又是否有『可保利益』呢?」

「除了父母子女和配偶之外,其他關係是否有『可保利益』,每間保險公司的政策可能有少許差異,例如爺爺作為持有人,為孫兒買保險,有保險公司會接受,但要解釋為甚麼父母不作為持有人,另外也要父母確認等等!」

成保與否要視乎兩者關係

「如果父母身故了,那麼,由爺爺嫲嫲作為孫兒的持有人,又或者受益人就順理成章了?」

「對呀!」

「咦,我想起,債主同債仔之間是不是應該有『可保利益』呢?因為萬一債仔突然過身,債主便很無辜,不知向誰追債了!」Louisa果然想得周到。

「妳說得沒錯呀,債主和債仔確實有『可保利益』!我相信妳也聽過,如果妳向銀行借錢,其中一個條款可能是要妳買一份保險,保額就等於妳的貸款額,因為萬一妳不幸身故,銀行也不用擔心妳會賴債了!」聽到我這樣說,Louisa又想起一件事。

「嗯,有些銀行好像會要求按揭貸款人買一份定期人壽,或者甚麼按揭減額的人壽等等!」

「是呀!如果客人已經有人壽保險,有些銀行或會要求貸款人轉讓(Assign)該份保險的權益予銀行,以保障他們的利益!」

「嗯,我也聽過!」

tong_lydia223@yahoo.com.au

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