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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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 保險和強積金的處理

發佈時間: 2016/05/06

破產後 保險和強積金的處理

前幾日提到,我們不應該借錢消費,但萬一大錯已經註成,欠下大筆債項,破產可能是其中一個解決方法。

根據香港現時的法例,申請破產之後,破產管理署或其受託人會接管你的資產,計算過後會替你清還欠債。如果不夠,又會在扣除生活必須的支出後,以你的收入來還債。但申請破產的最大好處是,只要破產4年後便可申請解除破產令,未還完的債也不用再還,可以重新做人。

我有位姊妹的親戚正受破產問題困擾,她用電郵問了我一些關於破產與保險和強積金的問題,跟大家分享下。

「我親戚的配偶現在病危,他有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是我這位考慮申請破產的親戚,萬一她的配偶過身,該筆保險賠償是否會用來抵債呢?」

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用作還債

「不會,保險賠償金不會用來抵債的。」

「如果是她自己有保險的話,是否需要拿來抵債?」

「如果她持有一些有儲蓄成分,即是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是需要終止的,當中的現金價值有可能會被提取,用來償債的!」

「但如果她在破產前將這些保險轉給配偶或其他親戚做持有人又如何呢?」

「這樣可能會被視為資產轉移,破產管理署是不容許的,基本上,破產人在破產前兩年的資產轉移都會被視為無效,有關資產會被凍結,最終會用來償債的!」

「這樣說,一些沒儲蓄成分的純保險是可以保留?」

「是的,沒有儲蓄成分的醫療保險,或其他純保險是可以保留的!」

「那麼,強積金又如何?強積金的累算權益是否需要拿來償債?」

「不用的,根據強積金條例,在65歲前要提取強積金,只有幾種特殊情況,當中不包括破產!但要留意的是,萬一破產人破產令生效期間年滿65歲,便有可能被破產管理署要求提取該筆累算權益作為償債之用。」

「哦,這個應該不會的!謝謝妳!」

姊妹們,雖然破產是解決沉重債務的一個方法,但始終會有後遺症,例如部分職位是不會聘請曾經破產的人士,當中包括大部分專業職位,以及部分金融相關的行業,以及不能再出任公司董事等等。另外,日後要再申請信貸,相信也有一定困難,至少有一段長時間不可能申請人信用卡等金融產品。

可考慮個人債務重組作解決

因此,在考慮以破產形式解決自己的債務問題前,最好還是想清楚。另外,除了破產外,還有一個折衷方案,那就是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或俗稱個人債務重組。這是《破產條例》下給予債務人另一種解決債務問題的辦法。

個人自願安排跟直接破產的最大分別是,債務人是自己提出一個還款方案,如果能夠獲得債權人同意,就可以避免給接管,甚至變賣自己資產。更重要的是,因為債務人不是破產,所以,他不會被限制出任某些職位,又或者從事某些行業。

因此,我認為,採取個人自願安排,始終比直接破產可取。最後想提一句,以上只是破產和個人自願安排的一些基本資料,如果閣下真的面對以上問題,最好還是向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查詢。

tong_lydia223@yahoo.com.au

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