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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權色交易搞迷信 粵前副省長開除黨籍公職

發佈時間: 2016/04/19

中紀委昨通報,廣東前副省長劉志庚,因嚴重違紀被「雙開(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指,劉志庚長期搞迷信活動;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司法新解 貪污1萬即追刑責

今年59歲的劉志庚曾長期主政東莞,被指是當地淫業「保護傘」,於今年2月落馬。當時有東莞民眾在東莞觀音山公園前敲鑼打鼓並燃放爆竹慶祝。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發布貪污受賄犯罪最新量刑解釋指,貪污受賄1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者可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判處終身監禁者將不得減刑或假釋。貪污、受賄兩罪「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