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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瀆職曾蔭權 被加控收受利益罪

發佈時間: 2016/10/12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案昨再提訊,曾原被控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昨被加控1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為廉署首次引用該條例作檢控。根據法例,新增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控罪指曾蔭權作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一個位於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以作為他決定向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批出聲音廣播牌照、收回調幅(AM)電台服務牌照,和批准李國章以公司董事兼主席身份對該公司作出控制之報酬。據法例,新增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原被控兩行為不當罪

原有兩項控罪,則成為第二及第三控罪,控罪指曾於上述期間沒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便以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身份參與決定上述有關雄濤的申請。

另一控罪指曾於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履行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當何周禮為其深圳單位做室內設計工程時,建議何在香港特區授勳及嘉獎制度下獲提名,及沒向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等人士,申報何為該物業進行室內設計,而工程費由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及他利用授勳制度以回饋何。案件10月27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