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主席決定

發佈時間: 2016/10/24

梁頌恆及游蕙禎在立法會的宣誓並不妥當,已有公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徵詢法律意見後,給予他們機會再次宣誓。梁游二人似乎就範,同意再作宣誓。此事本可暫告一段落。但特首及律政司司長突然入稟法院,要求禁止二人再作宣誓;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也順勢而行,不惜以流會來阻止他們再次宣誓。

特首入稟法院,有否破壞「三權分立」的原則?首先,「三權分立」是指三權既獨立行事,但也互相制衡,陳祖為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已有詳述。基本法沒有「三權分立」這四個字,但卻肯定有這個概念,即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專屬的管轄範圍,但也有互相制衡的時候。

在這次宣誓事件中,要考慮的是兩人是否「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立法會主席衡量了不同的意見,包括立法會議員及法律顧問的意見,最後裁定應准許二人再次宣誓,這是立法會主席經考量後的決定,我們應尊重(defer to)主席的決定。就算有人提出異議,首先應由立法會議員提出,而不應由行政部門提出。

我們批評此舉破壞「三權分立」,是指行政部門在不適當的時候介入立法會的事務,並且以一奇特的方式,即要求法院取代立法會主席,決定梁游二人可否再次宣誓。而且,以特首名義提出申請,也令法庭備受壓力。

我曾參與過不少涉及行政部門之決定的司法覆核訴訟,有不少判決法庭都認為應尊重(defer to)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應由法庭作出自認為更佳的決定。且看今次法庭如何處理本案。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