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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孌童癖結識後侵犯 法改委倡修例設誘識兒童罪

發佈時間: 2016/11/02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的法律作初步建議。諮詢文件共41項建議,首見「誘識兒童」罪,及16歲合法性交年齡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

建議中其中22項與兒童性罪行有關,19項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主要包括將法定合法性交年齡「同意年齡」劃一定為16歲,並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並分為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兒童兩類別;另新訂涉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無分性別的罪行。

委員會亦建議,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經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繼續定為刑事罪,但認同控方可行使酌情權對適當的案件提出控告;同時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

張達明:現行條例過時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示本港目前未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立法,但藉手機或互聯網誘識兒童犯罪有一定潛在風險,故建議適當時警方可及早介入。

張達明指出,現行條例已過時,委員會認為對所有智障或精神紊亂人士保障不足;而精神缺損人士亦有機會在受威迫利誘下,換取「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因此建議相關罪行條文應涵蓋性交以外的性接觸,如非禮等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