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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緊放債人例生效 嚴打不良中介

發佈時間: 2016/12/01

為打擊放債業務不良手法,政府今日起實施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額外條件。新規定下,放債人批貸款申請前,須確保借款人曾否與中介公司簽訂與該貸款有關協議。除非中介已獲放債人委任,且有關委任已載於公眾可查閱的放債人登記冊內,否則放債人不可批出涉及中介的貸款。若中介向借款人收費,放債人亦不可批出貸款。

此外,放債人須確認借款人已付補地價或獲房署批准,否則不可接受居屋作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