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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店無收膠袋費 罰$5000

發佈時間: 2016/12/02

糧油食品店「祥興零售批發」店主因屢次向顧客派膠袋而無按法例規定收費每個膠袋5毫,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5,000元,此案是自去年4月1日起全面實施塑膠購物袋收費以來,首宗以刑事訴訟提出檢控的個案。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執法人員曾於去年12月及今年2月巡查該店,發現該店出售貨品時,並無按法例要求向顧客收取0.5元膠袋費,並透過提供回贈方式,以抵銷膠袋收費,已分別兩次向該店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屢次犯例 回贈抵銷收費

惟環保署人員於今年7月再巡查該店時,發現店主依然未有按法例向顧客收取膠袋費,因此決定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向有關店主提出檢控。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除了可獲豁免收費的情況外,只要在零售貨品時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便須向顧客收取每個不少於0.5元的膠袋費;商戶只在店舖或單據上標示膠袋收費,但實際上沒有收取費用或給予回贈以抵銷收費,亦屬違規,違例商戶可被處以定額罰款2,000元,重複或嚴重違規者甚至會被檢控,首度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自塑膠購物袋收費全面實施以來,截至前日署方已巡查各類零售點逾7.1萬次,期間向違規商戶共發出30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