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釋法」

發佈時間: 2016/12/05

高等法院上訴庭判定梁游兩人的立法會宣誓案敗訴,是意料中事,且看兩人會否上訴至終審庭。另一方面,政府立刻向法庭申請,要求宣布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及羅冠聰的宣誓無效。

但上訴庭的進路始終與區慶祥法官有別。區法官迴避了釋法的問題,採取兩面討好的進路,即一方面說自己不受釋法影響,但另一方面又判定,就算根據普通法原則,他都會得出同一結論,即梁游應被褫奪立法會議席。在這一方面,上訴庭的判決坦白得多︰上訴庭認為,由於基本法具有凌駕性,因此普通法的「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上訴庭全面接受釋法的結果,並沒有半點意思要從中找到任何可以反對的空間。對於梁游一方指,今次的釋法不只是釋法,而是修改基本法,上訴庭認為是毫無根據,不會進一步討論。說實在,釋法有如大石壓下來,法官其實並無置喙空間。

不過,上訴庭卻無可避免要對釋法加以解釋,即釋「釋法」。今次釋法的第二(四)點指︰「監誓人員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問題來了,如果監誓者已有確定宣誓有效或無效的責任,那麼法庭有何角色?因此,法庭最終要對這部分的釋法進一步「解釋」,認為監誓人只具行政角色,最終應由法院就宣誓有效與否進行判決。

有人認為這樣判決是好事,讓法院重掌確定宣誓是否有效的權力;本來,如監誓人已接受某人宣誓,已可視為有效;但法庭這樣判決後,政府立刻據此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判定劉姚梁羅四人的宣誓無效,可見這是一把兩刃劍。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