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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倡公屋富戶入息超4倍即踢走

發佈時間: 2016/12/07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周五開會,據了解,當中,將討論修訂公屋「富戶」方案,委員認為租戶在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不論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均應遷離公屋,署方更建議,戶籍內任何家庭成員如在香港擁有物業亦要遷離公屋。

擁有物業的定義為,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任何權益,或簽訂任何協議購買香港住宅物業,或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署方亦建議。若租戶家庭入息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4倍便需遷離單位,而若委員會認為應用較寬鬆標準,可考慮把入息限額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