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玲
唐德玲

人人都想提早攞強積金?

發佈時間: 2014/05/05

姊妹們,去年9月左右,我在本欄寫過一篇題為「強積金最終會由僱員話事!」的短文,意思是指,積金局未來的發展方向,僱員是會有更大的主導權!

前周五,積金局召開了一個記者會,公布他們會建議修訂三項《強積金計劃條例》,某程度上就是僱員享有更大選擇權的方向邁進。

65歲前重返職場 須再登記強積金

首先,本港不少機構退休年齡為60歲,但法定領取強積金的年歲為65歲,換句話說,當中還有5年真空期,有部分打工仔或會選擇提早退休,取回供款享受生活。

根據現行規定,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的僱員,只需向受託人作出法定聲明,指自己永久終止受僱或自僱,就可申請提早取回累算權益。

不過,如果提早退休,並領取供款後,日後如果有需要,到底是否可以重返職場呢?有些打工仔誤以為作出聲明後,日後就不能再工作,其實,提早退休人士是可再次受僱或自僱的。

當然,在65歲前(例如在62歲)重返職場,不論全職、兼職或自僱,都必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累算權益也須待滿65歲時才可提取。

這就是積金局建議的其中一項修訂,但其實主要都是釐清有關條文,不算是新的建議。

罹患末期疾病 提取部分應急

此外,第二項修訂就是容許末期病患者於得到註冊中醫或西醫證明罹患末期疾病,壽命尚餘不足一年的情況下,可提早領取強積金。

第三項修訂就是建議僱員退休時,可分期提取供款,每年最多免費提取4次,每次金額不少於5,000元,有別於現時的一筆過提取,或者全數保留在自己的強積金帳戶內。

積金局主要考慮到,萬一市況欠佳時,僱員也不一定需要全數提取,又或者被迫全數保留在強積金帳戶內。

即是既可提取部分金額,以應付生活開支,但也可以將大部分資產留在戶口內,待市況好轉,基金價格回升才提取。

上述三項修訂中,前兩項其實都是關於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我知道,社會上有很多人都希望強積金除了退休可以提取外,當有其他理財目標時,也可以酌情提取,其中最多人提出的就是置業,因為新加坡的強制性退休金規定,如果僱員置業,是可以提取的。

這個問題的影響相當深遠,因為香港強積金的實施原意是協助打工仔退休,並作為三大支柱之一(其餘兩個支柱是個人儲蓄和政府的安全網),而退休這個理財目標對每個人都十分重要。如果因為置業而提取了大部分,長遠或許會影響了退休!

我知道,近年愈來愈多打工仔向強積金打主意,甚至不惜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以圖提早領取強積金供款。

提早支取或違法 勿因小失大

上月就有一名打工仔,因訛稱永久離港,以圖取回強積金而被判入獄。最近我也有一位40歲左右的客戶找我,想整合了自己的強積金個人帳戶,然後向積金局聲明自己會提早退休,希望可以盡早領取強積金。

我告訴他,根據現行法例,只有年屆60歲,聲明自己會提早退休,才可以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如果只有40歲,就算想提早退休,也要等到65歲才可以提取強積金呢!

當然,在現行條例下,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只有一個強積金帳戶,且結餘不超過5,000元,並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供款,同時聲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以及死亡等等幾種情況下,僱員或他的親人,也可以提早領取強積金的。

tong_lydia223@yahoo.com.au

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