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玲
唐德玲

消費者也要識商業法律

發佈時間: 2013/02/08

年近歲晚,相信不少姊妹們都忙於辦年貨吧!談到購物,自然是我們姊妹們的強項。但原來日常生活中,簡單如購物也有機會涉及一些商業法律的原則,有趣之餘也值得我們認識一下。

話說幾年前我跟姊妹Rita行街shopping,經過一間金飾店。Rita望着櫥窗內一條鑽石頸鏈,雙眼發亮,原來這條頸鏈的標價只是5,000元,但同款的頸鏈,差不多要一萬元。

訂立合約的基本要素

我們看着雖覺有點奇怪,但一向精明的Rita,二話不說就走入店內,叫職員拿該條頸鏈給她看,細看之後,覺得頸鏈沒有問題,於是向職員要求買下該頸鏈。

當店員再看清楚價錢牌後,便抱歉地向我們說,不可以用5,000元的價錢,將該條頸鏈賣給我們,因為是她們標錯價。

但Rita一向是據理力爭的人,她堅持店員要以標價賣給她:「價錢是妳們標出來的,我提出要買時,妳才告訴我價錢不對,這樣對消費者不公平呢!」

顧客才是「要約」方

經過一番爭論,店員甚至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但最後的回覆仍然是不能以該價錢賣給我們。為了安撫我們,總店反提出,以原價10,000元的八折賣給我們,但我們最後沒有接受。原來,平日我們在商店購物,已構成一種訂立合約的行為,而訂立合約的基本要素是:

(一)要約(Offer);(二)接受該要約或稱承約(Acceptance Of Offer);(三)代價(Consideration)以及(四)合約人有訂立具法律效力合約的意圖。

不過,許多買賣合約的爭議,都源於搞不清到底哪一方才是「要約」(Offer)方?又或者,哪一方是叫對方提出要約(即邀請要約,Invitation To Offer)?

上述例子中,金飾店陳列首飾,其實不構成「要約」(Offer),只是邀請顧客提出購買「要約」(Invitation To Offer),顧客表示想購買時才是「要約」(Offer)的行為。既然是顧客提出「要約」,店主便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

當Rita提出要購買該頸鏈時,店員並不接受購買要約,因為Rita願意付出的「代價」只是5,000元;相反地,店員提出「反要約」(Counter Offer),問我們是否願意以原價的八折購買。換言之,店主是有權以標價或非標價賣出貨品,他甚至可以拒絕顧客的任何要約,而不出售貨品。因此,姊妹們,我們在爭取消費權益時,也要多認識多一點商業法律呢!

tong_lydia223@yahoo.com.au

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