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了的「法治」

發佈時間: 2017/07/24

四名立法會議員宣誓案在本月中宣判,法官裁定四人宣誓全部無效,宣布取消四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並自2016年10月宣誓日起無效。

建制派人士對此判決甚為雀躍,並指這是法治的彰顯。我卻認為此一判決是基於人大釋法而引伸的,而人大釋法卻明顯是政治考慮,與法治風馬牛不相及,更是把法治精神完全扭曲了。

眾所周知,我們所服膺的法治精神,並不純是跟從法律條文,而是着重條文背後的原則。要言之,宣誓案的精神應最少包括下到三項原則。

其一、法律不應具追溯力;議員已在去年根據原有的「遊戲規則」宣誓,並履行職務,通過法律,任何新的法律規定或看法均不應動搖已有的決定。因此,向已經成功宣誓的議員翻案,其實絕不符合法治精神的,並且引起一系列問題,例如經他們表決通過的法律會否同時無效呢?

其二、不介入原則,法律上稱為deference,即是說,儘管法官有權介入立法會主席的決定,但事非必要也不應如此介入。在本案立法會秘書及立法會主席均已根據其判斷裁定宣誓有效,法官真的有需要介入嗎?

其三、法治精神不單考慮法律條文,也考慮實質及合理性;因此,釋法認為宣誓只能一次,而且必須逐字跟從是絕不合理的,美國總統奧巴馬也進行了兩次宣誓。

不幸的是,由於人大對於宣誓的原則進行釋法,而且明顯是基於政治而作的釋法,絕沒有「法治」方面的考量,所以香港的法官也無法逃出這個金鐘罩。但這絕不是法治啊。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