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情而論一地兩檢

發佈時間: 2017/07/31

特區政府終於在上周公布一地兩檢的方案,但方案顯然未能根本處理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即內地法律不應在香港實施。

解除此一規限,最徹底的方案是修訂基本法,但此舉會打開潘朵拉盒子,無論中央政府或香港市民也未必想這樣做。

另一說法是通過基本法第18條,把附件三的中國法律加諸香港,但附件三所涉及的法律,應只是國防、外交及特區自治事宜之外的法律,所以入境及其他刑法均不應通過附件三而在港實行。

特區政府現時的建議是,根據基本法20條,人大可授權特區政府行使其他權力,因此特區可據此「放權」予中央,把部分地方(包括西九總站之一部分及「移動車廂」)撥歸中央管轄。此一建議問題很多,其一是基本法20條是「賦權」予特區政府,現在把「放權」視為是「賦權」,是顛倒了第20條的原意;其二是建議中國法律中只刑事權力適用於該部分地方,而民事方面仍適用香港法律,又明顯不是全部實施中國法律,概念很不清楚,在法律上是怪胎。中方堅持在車廂及出入境區域具執法權,原因明顯,即遇到不受他們歡迎的人物過境時(包括入境),他們有全面掌控的權力。

我認為唯一可能合法的安排,就是中方只負責清關、入境及檢疫,只擁有拒絕權,不具備執法權。但此一建議不符中方要全面掌控的前提;中方不能接受,如民運人士到達出入境區,他們卻束手無策,只能把有關人士交予香港警方處理。

我明白,香港人願意權宜接受特區政府的建議,使高鐵能順利直通,但我們必須清楚認知,我們也同時權宜解釋法律,為了實際的需要而犧牲法律原則,日後可能要再為此付出代價。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