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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行為不當 研納入防賄例

發佈時間: 2017/08/07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人涉貪案已作終極判決,終院確立了許上任前收款陷「黃金枷鎖」屬不當行為,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認為,對公職人員是適時警號。余希望修例,望廉署有權力調查不涉賄賂性質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行;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廉署調查有關罪行較警方合適。

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4人早前就1項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負責案件的余振昌指,本案是香港首次引用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因《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未能涵蓋公職人員上任前收受利益,若收錢時並非公務員,不能以第4條檢控。

許仕仁案確立「黃金枷鎖」概念

余認為,終院判決令法例演繹得更清晰,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即屬濫權,正如許當時未出任公職,但收款後已被「黃金枷鎖」緊箍,日後上任做任何事有傾向性已足夠,余稱當時與律政司商討後決定以此罪作檢控。

他指「黃金枷鎖」的概念,對公職人員及試圖利用貪污或非法手段破壞公職人員應有的操守的人士,是一個適時警號。余指,曾要求將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寫為成文法,惟其後發覺案例已清晰演繹,廉署希望可將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納入《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即有關控罪毋須與《防止賄賂條例》同步而行,廉署調查時可運用權力蒐證及搜查,如銀行交易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