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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案3被告 1入教導所 2人判監3年

發佈時間: 2017/08/08

去年年初一旺角暴亂案中,其中3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昨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入獄3年。法官指無證據指本案有預謀策劃,但被告手持玻璃樽,顯示可隨時使用暴力。

法官判刑時指出,案發時約有百人戴口罩,手持鐵通及磚頭等聚集,與警方對峙20分鐘,當警方行動時,他們向警方投擲雜物,可造成嚴重及致命傷害,暴力程度屬中等。法官指,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若有暴動發生,將很快蔓延,故採納3年半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有預謀,亦沒有證據指首被告楊子軒(運輸工人,19歲)及次被告羅浩彥(運輸工人,21歲)進一步襲警,但他們手持玻璃樽,顯示可隨時使用暴力,判楊入教導所,羅則入獄3年;至於曾向警方防綫掟磚的第5被告連潤發(工人,26歲)因沒有案底,同樣被判監禁3年。

代表律師求情指,連是文弱的人,絕非仇警,喜愛歷史科,他正製作一本本地中文字典。連當晚觀看了警方持槍指向民眾及向天開槍片段,而決定到場監察警方有否濫權,但最終受現場氣氛影響犯案。連母於求情信中讚揚兒子顧家,特別於判刑前提早購買生日禮物予父親。

另兩被告無罪

代表律師指楊曾犯事被判入院舍,但其教導所報告正面,法官質疑報告指楊未有反省,辯方回應指楊已知悉闖了大禍及感到擔憂;而羅浩彥案發時沒有施襲動作,角色不活躍。

案中另兩被告陳紹鈞(無業,47歲)及孫君和(旅行社職員,27歲),早前已被裁定暴動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