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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曾蔭權低價購深圳大宅

發佈時間: 2017/09/29

前特首曾蔭權涉收受利益案,控方繼續開案陳詞時指,曾太曾向雄濤股東黃楚標支付80萬元人民幣,款項或是曾蔭權以低價購入深圳大宅的價錢;又指曾太曾接受雄濤股東李國寶提供的35萬元。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昨續宣讀開案陳詞指,廉署於2013年從曾氏夫婦處搜得不同文件,發現曾蔭權與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易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於2012年2月21日,即傳媒開始廣泛報道其操守問題後翌日簽訂租約,控方質疑曾蔭權卻沒有在12年2月電台節目上提及租約一事,只強調自己是以市價租金80萬元人民幣租住涉案深圳東海花園大宅,故認為毋須申報。

指曾太收李國寶$35萬

但Perry指,廉署調查下發現曾蔭權的妻子於2010年11月,已循東亞銀行轉帳80萬元人民幣予黃,質疑若雙方至2012年2月始達成共識,為何曾太需於20個月前支付租金?

控方強調該80萬元絕非租金,反而說是曾蔭權以低價購入深圳大宅的價錢則非常合理,因黃希望在政府內買個朋友,而曾蔭權亦正好希望物色退任後的居所。

Perry又指政府於2010年7月就數碼廣播牌照進行公眾諮詢期間的一天,曾太攜同35萬元現金前往東亞銀行總行存款,控方指該35萬元的來源就是雄濤股東、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

收甜頭傾向優待 已屬瀆職

Perry又向陪審團解釋,控方毋須證明曾蔭權實際作出了甚麼行為優待雄濤,因為貪賄往往是秘密進行,但作為香港的行政長官,一旦他接受商人的甜頭並傾向優待對方,他已構成出賣公職,損害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