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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規 家庭生活債務夫妻共承擔

發佈時間: 2018/01/18

最高人民法院就昨天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釐清「夫婦共同債務」的概念,並於今天起實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解釋,如要確定夫妻「共同負責」,必須先確認雙方「共同簽字」,又或雙方以各種方式如電話、短訊、微信等承諾「共同」負擔,從而避免任何一方「被負債」。

他又指出,夫妻任何一方如「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