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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患擬自簽拒治療指示 不獲受理

發佈時間: 2018/04/06

有曾患癌長者希望在生命盡頭將至時,冀有能力時自決拒絕維生治療,欲下「預設醫療指示」(AD),但卻無人受理。有醫管局委員認為香港可考慮參考英國為AD立法,賦予其法律效力。

77歲的吳福慧(Peter)前年發現大便有隱血後確診早期胃癌,需手術切除,現已康復,但住院20多天。他憶述當時鄰近病人半夜常嗌痛,大叫「想死」,醫護人員將其手腳綁住;另一80多歲長者早上7時多排出大便,但直至食早餐,都沒護士有空幫他換尿片。

他直言不想再住院重演痛苦經歷,從電視上得悉AD後,即上非牟利機構及醫管局網站詳閱和下載AD表格,無奈1年內前後7次到政府診所、灣仔長者中心及東區醫院求助,都不受理。

他亦曾發電郵給醫管局、東區醫院等多個渠道,僅獲東區醫院回覆重申香港現時沒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以何種形式表達,但醫管局有特定表格。Peter認為現行做法不鼓勵市民簽AD,又質疑私營機構簽署的AD表格是否受政府認可。

醫管局︰個案值得商榷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委員謝俊仁承認,醫管局目前透過預先照顧計劃,優先協助嚴重或後期病患簽署AD,對相對健康人士則值得商榷。以Peter個案,他曾經歷癌病,醫生應盡量幫忙,與他傾談以做出穩妥決定。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區結成解釋,如健康人士太早簽AD,未計算將來醫療發展變化,加上未經歷嚴重疾病,醫生可能擔心簽AD未必是「知情決定」。

至於私營機構簽署表格是否受認可,謝表示所有AD表格均受普通法認可,但鼓勵使用公院服務簽署的市民,於醫管局再簽一份AD表格,以便一目了然地紀錄於病人管理資料庫。但假如市民在不清醒狀態下被送至公院,不論你在何處簽AD,只要醫生認為指示屬有效及通用,應以病人意願為先。

編輯︰黎家榮

美術︰簡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