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言論自由

發佈時間: 2018/04/16

「鼓吹」言論自由

特首在上周答問大會上,仍堅稱批評戴耀廷「完全不涉及言論自由或學術自由。」此言差矣,言論自由是香港必須捍衞及守護的最重要價值。

有人將言論自由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學術討論,即在學術圈子或以「學理」形式討論問題;第二層是一般的表達意見;第三層是「鼓吹」。有人說,可在學院以歷史、社會學論據討論港獨,但不可以公開「隨便」討論;又或者說,公開談談可以,「主張」或「鼓吹」就不可以了。

其實以上所述的三個層次,均不應亦不能加以區分。例如有社論曾批評戴的言論不嚴謹,不算學術討論。但拋出一個想法供大家思考也不算學術討論?認為港獨是好的選項,究竟只是隨便「吹水」還是「鼓吹」港獨?這都是無法區分的。

當然,言論自由也不是絕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亦訂明,言論自由「經法律規定」及為保障(廣義的)「公共秩序」可以受到限制。終審庭在1999年國旗區旗案亦確認此原則。但湯家驊最近說,該公約指有違morals(中文是風化)的言論可受限制,而不尊重國家亦算有違morals(他解作道德),顯然他把morals這字擴大理解了。戴所述的言論,既未有本地相關法律限制,亦未至於所謂破壞(廣義的)「公共秩序」,絕對應受保障。

美國最高法院亦確立,除非有關言論帶來「即時無法無天」的狀況(例如在戲院大喊失火,或煽動使用暴力推翻政權),否則多仇恨的言論均受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案)的保護。

我在此「鼓吹」言論自由,也可視為是間接「鼓吹」港獨,我的言論自由要否受到限制?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