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玲
唐德玲

投保時 每項「事實」都要報?

發佈時間: 2018/04/18

投保時 每項「事實」都要報?

上日提到,在過去傳統的住院醫療產品中(即每個賠償細項都有上限那種),保險公司並不太執着「合理及慣常」的開支這一點,因為這類醫療產品在賠償時都有上限,只要超出了該細項的上限就無得賠。專業一點來說,保險公司是透過賠償上限來排除濫用的情況。

但自從保險公司紛紛推出高端醫療產品,即每個細項都沒有上限那種,「合理及慣常」的開支就顯得特別重要,保險公司也會特別針對不合理和不慣常的開支索償,正因如此,這方面的爭拗也愈來愈多。

忘記多年前病歷可原諒

上日我提到的例子,是去年保險索償投訴局的其中一個個案,該個案主要針對住院期間的膳食開支。這一點我們作為普羅市民也許較容易知悉,也可以自己評斷。

但是,對於醫生或醫院的收費是否合理,我們作為普羅大眾,有時候真的很難置喙,久而久之,就令到大家對醫療保險失去信心。我相信,這一點惟有靠各持份者提高收費透明度,以及賠償準則來慢慢釋除。

上日的例子是保險公司勝訴,問題的癥結在於「合理及慣常」的開支。今日我想跟大家分享的一個例子是保險公司敗訴的,而問題焦點是關於「披露重要事實」這一點。

事緣一位投保人購買危疾保險,投保申請時申報於14年前曾患子宮囊腫,而每年的例行身體檢查結果都正常。

兩年後,該投保人出現手腳無力和視力模糊等症狀,入院檢查後確診為多發性硬化症,並以此向保險公司索償危疾。

保險公司在調查索償期間,發現她於投保前12年,曾在7天內兩度因右眼眼痛和視力下降向公立醫院急症室求診,診斷為右眼急性視力缺損,保險公司認為她於投保時,沒有披露重要事實,拒絕賠償。

投保人不服,最後向投訴局投訴。經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調查後,發現受保人12年前因感情問題經常哭泣,使用醫生配方的眼藥水後已經痊癒,無證據顯示她要繼續接受治療,應視為單一事件,認為保險公司要求披露的事實不合理,裁定保險公司需發放65萬元危疾賠償。

委員會認為,忘記12年前的病歷情有可原,因為一生人由出生起,看過多少次醫生、病過多少次,其實很難記清楚,因此,他們也會研究保險公司所要求披露的資料是否合理。

姊妹們,這宗個案吊詭之處是該名投保人在確診多發性硬化症時,出現視力糢糊的症狀,這正正令到12年前那次因眼痛和視力糢糊而去求診的資料變得重要。另外,她投保兩年左右便索償,在時間上是稍為短了一些,所以,保險公司會作較深入調查。

保險公司應增加透明度

不過,如果當日投保人有披露該事實,而又能清晰讓保險公司知道,這只是一宗單一事件,對她的視力沒有永久性影響(這一點很重要),其實,保險公司當時也會接受她的投保,不會有任何附加限制。

總之,我的理解是,所謂重要事實,是指會令保險公司在核保該申請時,會有不同結果的資料。當然,對於普羅大眾來說,有時候也不是刻意隱瞞,而是不知道哪些是屬於重要事實,甚或好像這個個案一樣,連投保人也可能忘記了這個事實。同樣地,惟有靠保險公司提高透明度,以及保險中介的專業意見,才能減少這方面的誤會。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tong_lydia223@yahoo.com.au

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