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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遊台撞爛出租車 疑走數不賠錢

發佈時間: 2018/05/14

一名港人在台灣自駕遊出車禍,撞毀租車公司一輛價值170萬元(台幣,下同,折合逾40萬港元)的新車,但據報他「碌卡」支付其中25萬元(折合約6.6萬港元)賠償卻又沒有簽名,最終這筆賠償未能過數。租車公司負責人事後感到受騙,決定在網上公布資料,還大罵他「丟盡香港人的臉」。

涉事港人姓鄧,據悉與家人居於大埔泮山洲村屋,其fb貼有不少台灣外遊照片。昨天有傳媒到其住所探訪,但鄧未有回應,鄧妻則表示已找律師處理。台灣租車公司游姓負責人在fb「爆料社區」稱,鄧上月向該公司承租一輛9座位新車,當晚在宜蘭自炒,造成車輛嚴重毀損;隔天租車公司應鄧要求,再開一輛同款新車去羅東讓他們繼續行程。

稱向法院聲請賠償損失

隨後鄧與租車公司商討,稱身上沒錢,堅持回港後再作賠償。據游在fb上稱,該輛價值台幣170萬的德國9人車,維修費用維修費用要70萬台幣(折合約18.4萬港元),維修天數90天,故要求鄧即時賠償。最後在台警察監督下,雙方完成了理賠協議書,鄧並用父親的信用卡碌卡,支付其中25萬元賠償。據悉,當時游要求持卡人在單據上簽名授權,但鄧說家人睡着了,翌晨才簽名,但翌日游在約定地點等了2小時都沒見鄧及其家人,原來有人已悄然退房。

至上月10日,游終於收到鄧從香港滙款逾20萬元到租車公司戶口,但較雙方協定的49.7萬元賠償額尚欠數千元。而更令他氣結的,是鄧之前碌卡的25萬元終沒過數;他嘗試與鄧聯絡,卻已遭封鎖。

游其後稱會按租車條款向法院聲請賠償損失,「這將會暴增賠償費用」。

保險業界:租車公司索償額罕見

大律師陸偉雄指,香港與台灣並沒引渡條例,若事主不再踏足台灣,其實是不會被捕。他又指,即使台灣的租車公司老闆來港報警,相信警方亦不會受理,因整件事發生在台灣,只受當地法律規管。但他強調,事主應承擔責任,他直言︰「為了數萬元而不能再踏足台灣,值得嗎?」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一般大型的租車公司,都會為車輛購買俗稱「全保」的汽車保險,保險條款會寫明「墊底費」,即無論汽車的損壞程度多嚴重,都只需賠約1萬至3萬港元,他直言從事保險業這麼多年,未聽說過有租車公司向租車人索償10多萬港元,「未聽過連經營損失都要追」。他又質疑,租車公司本身亦有為汽車買保險,但又向租車人追討,是想有「雙重賠償」。

編輯:黎家榮

美術:招潤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