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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12萬出入境 需申報

發佈時間: 2018/06/29

攜帶大量現金過境,小心墮入法網。港府早前訂立新例,規定出入境人士如攜帶與12萬港元或以上等值的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均需申報;有關規定7月16日生效,首3個月為寬限期。

海關昨日提醒,《實名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將在下月16日生效,任何入境者若攜帶與12萬港元等值的現金,或未寫抬頭的支票等不記名票據,都需要填寫申請表格及從紅色通道過關,讓關員檢查行李。至於出境者,則只需向海關披露有關金額。海關助理處長何珮珊表示,新例實施首3個月為寬限期,期內違規會被書面警告;寬限期後首次違規,將會罰款港幣2,000元,再犯者則會直接交由法庭處理,最高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2年。

打擊跨境洗黑錢及融資

她續指,為執行新規定,已增加54名前綫及後勤人員,並引入4隻拉布拉多尋回犬協助搜鈔。「相關搜鈔犬能根據濃度嗅出與12萬港元等價的鈔票量,亦能識別各種廣泛流通貨幣;當犬隻發現有人違規,會在疑人身旁安靜坐下,提醒關員檢查。」她補充,每次過關檢查大約需時2至3分鐘,估計不會對日常旅客構成不便。

何珮珊續指,條例規定若幼童身上攜帶超額現金,陪同的成年人要代為申報,相信可堵塞不法分子利用幼童偷運的漏洞。她又強調,條例僅為打擊跨境洗黑錢及融資活動,並非以任何形式作外滙管制,出入境人士帶多少錢均無上限。至於貨運方面,進出口大量現金類物品,都要預先經電子途徑向海關申報,相關系統會在下月3日啟用。

何又提及,本港是34個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中,唯一一個地區尚未實施有關條例,故要以新制度打擊不法跨境融資活動。

編輯:梁顯庭

美術:簡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