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的初衷

發佈時間: 2018/10/08

律師行的初衷

潮流喜歡談初衷/初心,例如甚麼一國兩制,原來也有初心的。我也談談經營律師行的初衷吧。

我們律師行最近商議應如何處理一事,幾個月來反覆討論,卻沒有實際執行,正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毫無效率可言。從經營角度,我們也明白情況並不理想。相比起來,美國律師行的規章制度就清楚得多,如要推動新政策,軍令如山,立刻執行;又例如全以績效計算員工的價值,與制度不配合者,不論年資多深、與律師行的關係有多長,手起刀落,也要立刻離職。

但是我們經營的初衷,在對內方面,希望締造和諧友善的工作環境,無論解約或推行新政策,如非不得已,均無法以美國的方法行事。在對外方面,律師行同時兼顧「維權」與「維生」,在某些「維權」案件上,免收或減收律師費,即是將時間投放在沒有經濟收益的事情上,無法令律師行賺到盡。

記得當年在大學修讀金耀基老師教授的「組織理論」一科時,他提到「滿意的結果」(satisfying solution)及「最佳的結果」(maximizing solution)這兩個不同概念,指出一個社會組織未必時常追求最佳結果,如果有滿意的結果也是可以的。他所言甚是,我們把時間花在維權事務,未必達到賺錢的最佳結果,但感到滿意就是了。美國(或其他)律師同行的收入可能比我們多出兩三倍或更多,但人生天天追求最佳結果也是非常辛苦的,反正我們作為律師可搵兩餐,感到滿意就是了。這就是初衷。

當然,長江後浪推前浪,新進律師即將接棒,面對不同挑戰,我們的初衷是否也是他們的初衷,也只好由他們回答了。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