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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法擬修例 倡虐畜者最高囚10年

發佈時間: 2019/04/26

近年虐待動物個案時有發生,據悉,政府今起(26日)會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進行3個月公眾諮詢,建議修例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罰則,包括擬增加監禁年期至最高10年、永久禁止違法者飼養動物、引入謹慎照顧動物責任,料最快2021年完成立法。議員及動物組織贊同措施,但認為應加強教育,「要動用刑罰即代表已有動物被虐待,已經太遲」。

據現行法例,凡任何人殘酷對待動物,使其受到不必要痛苦,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20萬元及監禁3年。據了解,政府建議修例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罰則,並進行3個月公眾諮詢,包括將監禁年期範圍擬定至4至10年,再供公眾選擇,以及永久取消違法者飼養動物資格。此外,擬另立新例引入謹慎照顧動物責任,包括動物照顧者須為動物提供合適的起居飲食等,並授權漁護署職員可向失責者發「改善通知書」,若屢勸不改或需負刑責。

鄺俊宇倡增設動物警察

關注動物權益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批評,現行法例於1935年制定,已十分過時,又形容今次修例是「黃金時期」,認為若錯過,下次修例便是無了期。他期望今次能爭取將監禁年期調高至10年,因日後判刑輕重均要依相關條例,要具阻嚇性。他又建議當局可增設動物警察,以填補漁護署人手不足問題。他指,將於下月發起大型遊行,號召公眾表達意見。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則認為,要2021年才能提交草案,步伐緩慢。

動物組織:宜由教育做起

亞洲善待動物組織發言人崔倩萍歡迎政府加強罰則,認為可遏止虐待動物行為,但針對漁護署可向未妥善照顧動物者發「改善通知書」,她認為要介定清楚是應用在那類人身上,「是對未曾虐待動物者發出通知書,還是向已有虐待動物前科者發出?若該施虐者已有虐待動物前科,就不應發通知書,而是要處罰。」對於將監禁年期提升至最高10年,她認為監禁年期無分輕重,「要動用刑罰即代表已有動物被虐待,已經太遲」,建議應由教育做起,從小培養大眾愛護動物的意識。

記者:李嘉嘉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