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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違佔旺禁令 減刑至囚兩月

發佈時間: 2019/05/17

香港眾志黃之鋒因違反佔旺禁制令而被判囚3個月,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為何不就黃犯案時的年輕而給予比重,因此予以減刑至兩個月,黃需返回獄中服刑。

法官昨宣讀部分裁決理由指,刑事藐視法庭罪行是對香港法治的挑戰,因維護司法公正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法庭一般對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的被告都會處以阻嚇性刑罰。但上訴庭認為,黃於犯案時僅18歲,這明顯是就刑期的求情理由,但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為何對這一點不予比重。上訴庭決定將刑期下調至兩個月,但拒絕接納他要求的6天短期監禁使其即時獲釋,因這刑期不能充分反映黃的罪責及罪行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