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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業擬設發牌制 牌費$7600起

發佈時間: 2019/05/21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正草擬物業管理發牌制度的附屬法例,建議訂立兩類發牌制度,包括公司牌照及個人牌照,規管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牌照費最平為7,600元。以1,500伙或以下的屋苑為例,至少需聘請1名已領牌的主任及經理;「自管」的業主立案法團則毋須領牌。監管局料不影響管理費,平均每伙攤分少於1元。

監管局計劃將附屬法例於本年度立法會休會前提交,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冀今年底至明年初正式實施。實施後,建議設兩類發牌,包括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公司牌照)及物業管理人牌照(個人牌照)。公司方面,凡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類別,便須持牌,並需有一定數量的持牌個人牌照人士出任管理及監督人員。

倡分公司牌及個人牌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稱,個人牌照數量是以單位釐定,1,500伙或以下屋苑須聘請至少1名第1級物業管理人(經理)及1名第2級物業管理人(主任);1,501至3,000伙則須聘請至少1名經理及2名主任,餘此類推。而1,500伙或以下的「自管」業主立案法團,則毋須領牌。他指,公司牌照費每年6,000元,個人牌照主任及經理每年為400元及1,200元,認為不會影響管理費,「總共7,600元,每伙攤分只是數元至幾毫子」。

法例通過後,公司將有3年過渡期,如未能符合學歷或專業資格,可獲發臨時牌照,3年內完成監管局指定進修課程後,可獲豁免直接申請正式牌照。惟過渡期後若無相關牌照,則會被起訴。謝估計,實施後全港有逾千間物管公司會申請牌照,主任及經理級亦有近萬人。

記者︰謝雅寶

編輯:黎家榮

美術:招潤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