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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手機案上訴 警方︰有需要即時搜查

發佈時間: 2019/06/26

民陣成員於2014年7.1遊行後遭警方沒收手機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裁定警方僅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欠缺手令而搜查被捕人士手機,警方昨上訴指被捕人士私隱度理應較低,警方有逼切性即時作搜查。

代表警務處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昨陳詞時指,當任何人被警方有合理懷疑下而拘捕,他理應得到的私隱度會較低。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即質疑,這是否指所有私隱來源的私隱度均應該下降?莫回應指是與被捕罪名相關的資料,因警方需為有關罪名搜集證據,但林官則認為手機內可能存有年代久遠的資訊,該些資訊與罪行完全無關。

稱憂當中資料或被遙距刪除

林官又質疑警務處一方指被捕人士私隱度較低的說法,指被捕人士應對其權利更加關注。莫回應指,拘捕本身就是一個侵犯私隱的行為,因此搜查亦屬合理的行為,再者,現時的科技已能將搜查手機時的搜查範圍限制於某些目標。

莫又陳詞稱,警方有必要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即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因為有些重要資訊可能隨時間過去而失去其調查價值,或被遙距刪除。林官則認為該些資訊的價值,應由法庭判斷,而非交由警方全權決定。

林官又問及現時《警隊條例》並無強制被捕人士需向警方提供手機解鎖密碼,莫確認說法。林官認為若警方無權要求被捕人士解鎖,那取得對方手機的價值何在?莫回應指有科技能強行將手機解鎖。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則問及,警方依賴的《警隊條例》50 ⑹條只提及警方有權搜查被捕人士的文件等,因此手機應不獲涵蓋在內;莫則稱文件的意思應包括電子數據,如電郵或電子檔案等,上訴庭促與訟雙方進一步研究有關問題。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