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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名義申請被拒 單身輪公屋等多12年 「同志」質疑不公

發佈時間: 2019/09/27

男同性戀者與伴侶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遭房屋署以兩人關係不符夫妻定義拒絕,男同性戀者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開審。申請人昨稱以單身名義輪候公屋,需時較家庭長達12年,批評署方做法庭不公。

申請人Nick Infinger;答辯人香港房屋署。申請人一方昨陳詞指出,房屋署拒絕承認同性戀者的婚姻,及容許他們以家庭名義輪候公屋,是不合法而且歧視同性戀者,使同性戀者無法於公屋內同居、需面對更多輪候時間,以及伴侶無法繼承公屋。

申請人指出,公屋短缺並非署方拒讓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輪候公屋的理由,而且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家庭名義輪候公屋的政策之外,亦與維護傳統家庭及婚姻觀念沒有直接關係,並質疑若容許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到底會讓一般家庭的輪候時間增加多少?

申請人一方又稱,根據現有數據,單身人士輪候公屋時間長達17年,但家庭輪候時間僅5年,申請人需於12年間於私人市場租屋,反映申請人不但需輪候較長時間,更需支付額外金錢解決住屋需求。

署方︰同性戀者 輪候權利沒剝削

房屋署一方回應稱,公屋房屋是重要資源,而公屋分配的政策是一個社會經濟議題,同性戀者現時並非不能申請公屋,申請人只是質疑家庭政策中,針對配偶關係的條文。

法官質疑,同性戀者即使輪候17年獲發公屋單位,但他仍然不能與伴侶同住,似乎現時無其他替代方案協助同性戀者。署方回應表示認同現有政策無法協助同性伴侶同住,但他們輪候公屋權利沒有被剝削。

對法官質疑,家庭政策如何有助鼓勵異性戀者結婚及組織家庭,署方回應稱一般人的結婚決定都受居住問題影響,而公屋供應有限,若署方接受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輪候公屋,即輪候公屋時間會變長,使異性戀者對組織家庭卻步。案件今續審。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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