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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有私樓共947萬資產 葵涌邨公屋富戶被收屋罰款

發佈時間: 2019/10/03

葵涌邨一名「隱形富戶」被揭涉瞞報擁有住宅物業業權、家庭資產高達947萬元,超出規定資產上限,因違反《房屋條例》被房屋署檢控,被法庭判罰款5萬元,另遭房署收回公屋單位。

該名涉案葵涌邨居民,在2018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224萬元)。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名居民於案發時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再加上銀行存款、投資以及經營業務的資產,家庭總資產淨值約為947萬元。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房屋署檢控。

被告今日(3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2項控罪合共被判罰款5萬元,房屋署並已向被告一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有關的公屋單位。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户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户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

否則,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房屋條例》,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

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2016年12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撰文:黃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