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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違憲 警方暫緩執行 「危害公安」下引緊急法 違基本法

發佈時間: 2019/11/19

政府早前訂立《禁蒙面法》,引發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等分別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日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在危害公安情況下立法,是違反《基本法》,故現有《禁蒙面法》亦屬違憲。警方昨表示,將暫停就《禁蒙面法》執法。有學者則認為,法庭裁決可制約警權,並挽回國際投資者信心。

高等法院兩名法官於聯合撰寫的判詞指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將立法權力由立法會轉移至行政機關,使行政長官及行會可繞過立法會訂定附屬法例。法官指今次行會以香港發生危害公安情況為由,引用《緊急法》訂立《蒙禁面法》,但所謂「危害公安」的定義非常廣泛,行會沒有解釋他們將香港現況定義為「危害公安」的理據。法官認為一旦引用《緊急法》,即是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變成香港另一個立法機關,使立法會形同虛設。

涵蓋和平集會 不合比例侵言論自由

法官認為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讓立法會以外的任何機關享有一般立法權力,是違反憲制框架的做法,《緊急法》的涵蓋範圍過廣又不清晰,因此法官認為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是有違《基本法》所保障的三權分立,以及《基本法》中對行政長官、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等的權力劃分。同時,法官亦認為《禁蒙面法》明顯並非一條附屬法例,因它非用以填補任何現有法例的缺口。

法官於判詞中亦指出,《禁蒙面法》條文賦予警方權力隨時隨地要求任何人除下蒙面物品,違反《基本法》中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保障,條文又涵蓋和平集會,是對私隱權及言論自由的不合比例侵犯。

法官強調,法庭並非認為《禁蒙面法》一般來說是違憲,但需視乎法例詳情及立法過程中處理的社會議題。鑑於上述裁決,法官下令進行進一步聆訊,以落實本案的命令內容等,案件排期於明天再訊。

學者指助制約警權 有律師料上訴機會大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裁決顯示法庭覺得《禁蒙面法》適用範圍太闊,並認為法庭裁決可挽回國際投資者信心,令他們毋須擔憂特首可在不經諮詢、討論或立法程序下貿然修改法律︰「裁決亦可制約警權,對和平集會人士保障更大。」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稱,法庭裁決限制港府日後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去制定任何新法律,相信律政司上訴機會高。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裁決令《禁蒙面法》失效,律政司應撤銷所有相關檢控。警方指會就法庭裁決,暫停執行《禁蒙面法》,10月至今有3人因違相關法例被捕。政府及律政司則稱會再研究法庭判詞,現階段不評論會否上訴。

編輯︰林子豐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