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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用「強姦」字眼 改未經同意性侵 法改會倡修例 防性罪犯網上誘識兒童

發佈時間: 2019/12/06

法改會昨發表報告,就檢討性罪行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新增「誘識兒童罪」,防止戀童癖者藉網上通訊博取兒童信任,繼而性侵他們,初步建議犯罪者要與兒童通訊最少兩次,且明知對方為16歲以下兒童,及有目的與其發生違法性行為;另法改會建議摒棄「強姦」一詞,另設涵蓋範圍更廣的新性侵罪行代替。

新增的「誘識兒童罪」是針對近年有戀童癖者,經過多次與兒童溝通,博取他們信任後安排會面,並意圖在會面時侵犯他們。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示,罪行會涵蓋在WhatsApp或WeChat上進行的「誘識(grooming)」行為。

容許執法人員及早介入

小組成員張達明表示,目前並無法律處理有關行為,形同「真空」,希望罪行發生前可防範於未然,容許執法人員及早介入,例如假扮成兒童,與目標人物通訊。但他亦強調,不希望新罪行會「矯枉過正」,例如犯罪者要與兒童通訊最少兩次,且相信自己正與16歲以下的人通訊,以及有目的與其發生法律不容許的性行為。

法改會又建議,摒棄「強姦」一詞,新增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涵蓋陰道性交或肛交,以及未經同意的口交。張解釋,新罪行涵蓋的行為本身全屬刑事罪行,但強姦罪未能全數涵蓋,如強迫口交目前只能以刑罰較輕的猥褻侵犯罪處理。法改會認為,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將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將最符合尊重個人性自主權原則。

團體歡迎建議 望盡快落實

張又提到有婦女團體反映「強姦」一詞造成標籤,憂對受害人造成傷害,令他們不敢求助或報案,另有意見和研究反映,強迫口交與傳統認知的強姦亦可有同等傷害,新罪行可將各種強迫性交罪行嚴重性看齊,料可將刑罰提高至傳統強姦罪的程度。法改會報告會轉交政府決定後續處理,但各項罪行具體刑罰仍有待諮詢。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對法改會建議表歡迎,認為新性侵罪可同時保障男性和跨性別人士受害人,且能反映罪行嚴重性。「風雨蘭」接收個案顯示,不同形式插入性侵行為同樣造成嚴重及長久之身心創傷,影響不亞於現有「強姦」定義下的加害行為,期望建議盡快落實,並盡快就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進行立法研究。

記者︰李卓謙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