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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張達明:域外管轄權範圍大 全球人士港外行為也可違法

發佈時間: 2020/07/01

港區國安法昨晚正式在港刊憲並實施,列明4項罪行及刑罰,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部分罪行加入煽動的罪行元素。

本港8間教資會資助大學的校董會主席發表聲明,支持頒布與實施《港區國安法》。律師會會長彭韻僖今亦發聲明,指很高興中央聽取律師會的聲音,包括根據普通法原則,法例不具追溯力;有關法院聆訊程序中原則上罪行獲公開審訊,並以陪審團形式進行。

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定義是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或者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場所和設施,令機關無法正常履行職能,亦包括嚴重干擾及阻撓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履行職能。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若立法會屬「政權機關」,一般在立法會拉布並導致立法會受阻一、兩日、甚至一星期,都不屬嚴重干擾或阻撓,他個人認為要長時間阻撓立法會職能,例如一年半載,才有機會觸犯法例。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他稱對有關條文感到少少詫異,但認為司法覆核有很多限制,所以實際運作上分別不大。

不受司法覆核 葉巧琦認為欠透明度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稱,港區國安法條文並無定義「國家安全」,例如條文提及以其他非法手段,組織、策劃或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當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幾乎是涵蓋任何手段,舉例提供資金及物資等,都可能構成罪行,反問部分店舖向示威者提供食物及飲品等,又是否算違法。她擔心,條文會影響正常的國際交流,憂慮港人接受外國媒體訪問時,一不小心說錯話就會觸犯法例。她續指,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其工作信息不作公開,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認為欠透明度。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條文的「域外管轄權」延伸範圍大,簡單而言,針對的不單是在港行為,全球人士、就算並非香港永久居民,在港以外的行為,亦可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指,港區國安法的關鍵字在於「目的」,即是規管市民的動機,本港刑事法並沒有相關規定,至於本港司法制度奉行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港區國安法亦無提及,而一般刑事案件是否公開審訊,決定權在於法官,但國安法列明決定權在律政司,特首可向法院發出證明書,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變相法庭要聽特首話」。

撰文:謝雅寶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