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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中英不符 監督學校英文版增「大學」

發佈時間: 2020/07/06

港府上周二晚將《港區國安法》刊憲,惟英文繙譯本卻延至上周五才公布。前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發文指,法例第9條中列明要求港府採取措施,在學校、社會團體、媒體及網絡等「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中、英文文本有不符,後者在「學校」一詞新增「universites(大學)」;另第10條,即通過上述處所開展國家安全教育的條文亦有同樣情況。

律政司:以中文為主體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表示,法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故法定語文是以中文為主體。律政司昨亦重申,《港區國安法》的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政府各部門執行條文時,若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惟未解釋為何英文譯本多了「universites(大學)」一詞。

翻查《教育條例》,「學校」定義是包括一間院校向20人或以上,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以上提供專上教育課程,但大律師黃宇逸指,定義與詮釋《國安法》未必有關,惟「學校」實際上亦應該包括「大學」,而憲報刊登的英文版本只是繙譯本,不具法律效力,惟若繙譯是來自人大常委會,或反映他們的詮釋,但目前無從判斷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