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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擴警權 可敕令剷違法電子信息 43條實施細則今生效

發佈時間: 2020/07/07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召開首次會議,政府在會後公布法例第43條的《實施細則》,當中訂明警隊多項執法權力,包括可要求發布危害國安信息者或相關網上平台,即時移除信息,違者可罰款10萬及監禁1年;而在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無手令下,進入某地方搜證。《細則》今生效,政府代表今亦會到立法會講解。有大律師質疑《細則》侵犯人權。

由特首林鄭月娥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全體成員包括兼任國安事務顧問的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等,均有出席會議。

《細則》內容主要有7項,其中警務處處長若有合理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警員要求發布者或相關服務供應商移除有關信息;若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檢取有關器材,並盡快移除信息,亦可申請手令,要求服務商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若發布人未遵照警方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服務商違例,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即時通訊軟件WhatsApp及Telegram先後表明會暫停處理香港執法機構索取用戶數據的要求。

另所有針對國家安全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申請,須經特首批准,而侵擾程度較低的行動,可向警務處人員申請。國安委有責任監督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特首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監督責任。

大狀:或侵犯人權

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在無手令下進入某地方搜證;而警務處處長得保安局局長批准後,可向在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或台灣的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指定資料,違者一經定罪,亦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大律師黃宇逸表示,目前電子平台無義務執行警方要求,移除信息只是出於尊重,但新安排下則屬法定權力,且要求移除門檻不高。他稱,《細則》將不少以往由法庭把關權力直接賦予警方,有侵犯人權之嫌。

首宗涉國安案 鐵騎士不准保釋

首宗涉違《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昨提訊,涉案被告唐英傑上周五仍留院缺席聆訊,至昨天坐着輪椅應訊,他涉在七一當日,駕駛插上「光復」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總裁判官以條例第42條拒被告保釋,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因案發範圍廣闊,警方需時審視證據及調查,申請押後案件3個月。辯方代表大律師劉偉聰反對要求,稱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被告申請保釋門檻相當高,不希望被告面對較長保釋期,提議控方押後較短時間,以縮短被告還押時數。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不批准被告保釋,但可向高院申請保釋。

官引用42條拒批

法例第42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不會再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條文內容與一般刑事案考慮保釋時的因素並無不同,在強姦、謀殺及行劫等案件亦會考慮被告再犯的機會。但律師黃鶴鳴則認為有「好大問題」,因條文已假設被告曾犯罪,有違一貫「無罪推定」原則,且以往刑事案件亦會假設被告有權保釋,認為應只有合理理由下,才可不予批准保釋。

記者︰李卓謙

編輯:梁偉澄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