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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房爆炸案】技工誤殺罪成囚8年 官:違法維修石油氣缸必嚴懲

發佈時間: 2020/08/17

2015年慈雲山車房爆炸案,車房東主、的士司機及車房比鄰玻璃店女東主於爆炸中身亡,涉案車房技工早前被陪審團裁定3項誤殺罪成,今天(17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8年。

被告黎駿豪(39歲)被控於2015年4月26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3名死者,即車房東主胡漢偉、的士司機陳錦波及比鄰玻璃店女東主伍靄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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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黎駿豪3項誤殺罪成,被判囚8年。(資料圖片)

法官今判刑時指出,誤殺案件並無判刑指引,法庭需考慮本案被告的罪責有多重,無論如何本案都是一件令人震驚的事件。法官認為於案中不幸身亡的車房東主胡漢偉,於案發時必然知道車房內發生的事;被告以不合法的方式維修,最大得益者是胡。法官因此接納被告只是依從僱主的指示行事,並無其他得益。

法官又認為被告並非第一次處理相關工序,但一直相安無事,因此被告大安旨意,於案發當日重施故伎,雖然被告沒有私人得益,但事實上他的確令3名死者身亡。

被告受壓多時予以減刑1年

法官稱明白被告於事件中亦身受重傷,亦接納被告的內疚和痛苦,但被告必須為自己做過的行為負責任,亦需向以違法方式維修石油氣缸的人發出信息,有關方法不單危險而且致命,他們必然受到嚴懲。

法官以9年為判刑起點,但法官解釋,她早前於另一宗同樣涉及嚴重疏忽的DR醫學美容誤殺案中,就判斷嚴重疏忽的標準,決定了以主觀測試為標準的裁決,即是否構成嚴重疏忽,應由被告角度出發。惟後來有關裁決被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推翻,有關標準應為客觀測試,以致本案亦受影響。法官認為,就着被告多年來的心路歷程及壓力,應予以減刑1年,最終判被告入獄8年。

撰文:蔡淑儀
責任編輯:梁偉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