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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爭議】馬道立:批評法庭要有適當基礎 法官不裁斷政治爭論

發佈時間: 2020/09/23

由社運事件產生的法庭判決往往會引起不同陣營的批評。終審法官首席法官馬道立今午發表內容長達13頁的聲明,直言有針對法庭、特別是裁判法院的評論及批評,包括是否定罪或獲准保釋的決定,表示若有法官或法院違反基本原則,社會當然有理由批評,但批評不但要有理有據,更要有適當基礎及理由,否則不應輕易提出。

馬道立:委派指定法官原則 須根據專業人才非政治考慮 , 詳情即睇【下一頁

馬官稱,在不熟知又及欠缺適當基礎和理由的情況,或單憑純粹聲稱或斷章取義之事去批評法官及法院,兩者均是錯誤,也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另只因案件結果不合心意,便作出偏頗或違反基本原則的嚴重指稱,同樣也是錯誤,強調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不應被政治化。

馬官又強調,法院的職責是依據法律審理法律糾紛,當中不包括裁斷政治爭論、倡議任何政治觀點、或根據任何主流媒體或公眾意見審理案件。法院和法官既無相關權力,也不應嘗試如此行事。法官應用法律時,顯然不可受到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影響。

就是否批准被告保釋的爭議,馬官引述《香港人權法案》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稱,一般假定是所有人都獲准保釋,唯一明言限制保釋假定的只是《香港國安法》第42條。法庭處理保釋申請時,特別是控方反對的情況下,控方有責任述明其立場,並提供充分的理由及證據作爲支持。

馬官續表示,若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准予保釋,而控方不滿,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覆核。代表公眾利益進行檢控的律政司司長,在法律下亦要肩負對其認爲錯誤的無罪裁決或刑罰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的全部責任。

稱法官履行職責 不受政治偏見影響

社會不時標籤法官為「黃官」和「紅官」,馬官強調,法官須大公無私,履行其司法職責時,均不得受任何政治主張的偏見,甚至是其他法官的影響,作出任何裁決都是他個人的責任,但同時並要防範別人對其作出偏頗的指稱。

即使有任何理由顯示法官受外來影響或非大公無私,亦有不同途徑可予以糾正,例如就裁決上訴,刑事案被告人或律政司司長亦可申請取消法官審理該案的資格。公眾亦可就法官行為投訴,每宗投訴都會由司法機構的相關法院領導按既定的程序處理,最終負責的是終院首席法官。


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梁偉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