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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暴動兼襲警 3男認罪囚逾40月 涉去年7.14新城市廣場衝突

發佈時間: 2020/09/25

去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中,3名男子涉腳踢及用雨傘襲擊2名警員,早前承認暴動罪,其中17歲被告被判監3年4個月,另兩男則被判監4年。法官指判刑須具阻嚇性,個人背景所佔比重較低。

被告為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及17歲男生,3人同被控1項暴動罪,3人被控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參與暴動;首被告及次被告另被控1項暴動罪,2人涉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舖外參與暴動;3人早前認罪。

案情指,警方當日進入新城市廣場驅散,1名便衣警支援同袍時,被20人包圍襲擊,首被告用腳踢及用雨傘打他,次被告則投擲雨傘但沒命中,而第3被告用雨傘打他逾20下;事件導致該警員眼眶周邊骨折、左眼有血腫,至今左眼視野仍有重影及陰影。

其後另1名警員跑上扶手電梯時,遭人包圍、推倒及拳打腳踢,首被告及次被告用雨傘打及腳踢。該警員頭皮有裂傷,面部及背則擦傷。

法官昨判刑時指,《基本法》保障市民集會自由,但和平集會若涉暴力,便越過界綫,對法治造成衝擊。雖然辯方求情指犯案不符各被告本性,惟判刑須起阻嚇作用,不單為阻嚇被告重犯,亦為阻嚇他人干犯同類控罪。

官:視暴力程度傷勢 判刑須具阻嚇

法官續指,判刑須考慮整體暴力及規模,而非個人暴力行為,雖然本案現場人數較之其他暴動案為少,但這受商場環境限制,更重要是現場暴力程度及案中警員傷勢。

法官最終判17歲被告監禁3年4個月,而被告個人背景在考慮判刑時所佔比重較低;另2名被告則被判監4年。

編輯:梁偉澄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