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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一文睇晒兇手有無權繼承被害者遺產/獲得保險賠償?

發佈時間: 2020/10/13

油麻地「御金.國峯」2017年發生夫婦雙屍命案,夫婦二人爭執期間,妻子遭丈夫刀傷後拋下樓,丈夫其後再墮樓自殺。妻子的母親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剔除女兒丈夫繼承遺產的權利,近日法庭批准其申請,並裁定丈夫殺害妻子,根據條例無權繼承遺產,遂委任妻子的母親為其遺產管理人。

另一宗知名命案亦發生類似情況。2015年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被裁定謀殺妻女罪成,兩名死者均是許的至親,而許與妻聯名擁有多個總值達半億的物業,部份二人聯名持有物業,更是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即俗稱「長命契」的方式持有,即假若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即可享有該物業全部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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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3年前於御金‧國峯雙雙墮樓身亡,高院法官裁定夫殺妻無權繼承遺產。(資料圖片)

然而,法治社會當然不容許以上「因犯罪而得益」的情況發生,故訂立了相應的法例,防止任何人藉非法殺死另一人,並從而在死者身上取得利益。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總合)條例》25款,明確指出如果任何非法殺人者,為死者的法定財產繼承人,並可憑以下4種情況下得到其遺產,包括:按遺囑所定的受益人、據法律規定的、以信託形式轉移,或是受害者臨終贈與,法院有權根據「喪失權力規則」(Forfeiture Rule),去阻止該非法殺人者繼承被殺者的遺產。

即使死者生前立了遺囑,而兇手是其遺產受益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33款,凡法院覺得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本不應授予,或覺得其中有錯誤,法院可收回該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

除了遺產繼承權及遺囑外,保險也有機會發生同樣情況。保險受益人若把其保險投保人殺害,根據保險公司條約,亦不可取得賠償。假設這宗案件中,妻子的人壽保險受益人是其丈夫,而丈夫被裁定謀殺妻子,如屬這種刑事犯罪行為,若保單沒有其他受益人,保險公司便會拒絕賠償。

編輯:唐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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