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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爭議】警員不展示編號 官裁定違人權法

發佈時間: 2020/11/19

去年6月12日反修例示威中,警方於金鐘驅散示威者期間,速龍小隊隊員無展示編號,前拔萃女書院教師楊子俊、香港記者協會等早前分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有關做法。5宗申請早前一併處理,高等法院法官今(19日)頒下判詞,裁定其中3方申請人勝訴,並裁定警員沒有展示編號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法官指監警會及投訴警察科現時未能有效地獨立調查針對警方的投訴。

速龍小隊編號相隔3日 , 疑失蹤, 詳情即睇【下一頁

5宗司法覆核案件早前一併於高等法院展開聆訊,申請人包括陳基裘,郭卓堅及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恆,前拔萃女書院教師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以及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保安局長及律政司司長。

批監警機制 未有效處理投訴

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及記協勝訴,而楊則部分勝訴,並裁定警員在「踏浪者行動」中沒有展示獨一無二的警員編號,即屬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而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獨立有效地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然而,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等人的申請被法官駁回;陳恭信、魯及吳一方申請法庭命令成立獨立調查機制,亦遭法官在判詞中駁回,指設立有效的投訴機制是警務處處長的責任。

法官下令警方須向楊一方支付8成訟費,以及向陳恭信、魯及吳一方支付全額訟費,而記協一方的訟費押後處理;陳基裘、郭及梁等兩方則須向警方支付訟費。

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