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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執勤未展示編號 高院裁定違人權法 入稟方歡迎裁決 政府將研究判詞

發佈時間: 2020/11/20

警方速龍小隊隊員去年6月12日,在金鐘驅散示威者期間,未有展示警員編號,早前遭多方入稟申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裁定,警員無展示編號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又指監警制度未能有效獨立調查對警方的投訴。勝訴的入稟方歡迎裁決,政府稱會研究判詞,監警會亦稱會檢視做法。

在事件中受傷的前教師楊子俊、香港記者協會等早前分別入稟質疑有關做法,5宗申請一併處理。高院昨頒判詞指,在「踏浪者行動」中,速龍小隊使用頭盔編號,其他警員則使用行動呼號,但均未達有效調查的標準,又指每當有警員調職,接任的警員亦接手前任的行動呼號。判詞強調,警員有責任展示編號,以便調查懷疑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的個案,展示獨有編號不會直接導致警員身份遭披露,但可幫助調查相關案件。

判詞又指,基於人權法第3條衍生出的程序責任,調查須由獨立人士負責,而警察投訴課隸屬警隊,明顯非獨立,監警會雖在制度上獨立,但缺調查權力,亦不能駁回投訴課決定或作具約束力決定。

法庭裁定,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及記協勝訴,楊則部分勝訴,但陳、魯及吳一方申請法庭命令成立獨立調查機制,遭法官駁回,指是警務處處長的責任;另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等人的申請亦被駁回,警方須向楊支付8成訟費,向陳、魯及吳一方支付全額訟費,記協訟費押後處理;另3人則須向警方支付訟費。

梁定邦:監警會無牙老虎也有爪

保安局及警方回應稱,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並作檢視並適當跟進。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則稱,警方去年10至11月已按監警會建議,以行動呼號識別警員身份,是否可接受應由社會判斷,但會繼續在法律框架下檢視做法。

對監警會屢被指是「無牙老虎」,梁強調,即使監警會無調查權,亦可改變警方決定,若監警會不同意警方處理結果,有責任亦有權向特首報告,強調無一單案件是照單全收,形容是「無牙老虎也有爪」。

楊子俊稱,反修例運動的司法案件眾多,今次僅「小勝一仗」,且判決來得遲,警暴問題已發生,不少市民因此受傷,同樣需警員編號尋找公義,但是否獲得公義言之尚早,要留意警方和律政司會否上訴。

記協主席楊健興亦指歡迎裁決,認為警方不論是否上訴,都應有行動回應裁決,批評警方在過往刻意遮蓋編號,之後順理成章以資料不足為由拒調查,強調警員要為自己行為負責,亦促政府回應監警會無調查權的問題。

記者︰李卓謙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