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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捕者可警司警誡 李家超︰僅用於輕微罪行

發佈時間: 2020/12/02

早前施政報告提出有悔意而不涉嚴重罪行的18歲以下被捕人士,可藉警司警誡或簽保守行為處理相關案件,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在立法會表示,部分涉案年輕人是受朋輩壓力而犯案,如他們有悔意及認錯是情有可原,但兩者只適合處理輕微罪行,嚴重罪行並不適用。

另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昨回應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時指,修訂不是用作定義傳媒,而是用作監管警員協助傳媒採訪。記協主席楊健興則質疑警方前綫以至管理層均敵視傳媒。